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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关于严禁学生校外酗酒的管理规定
日期:2019-11-12 00:00:00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492

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为整顿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教育部与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不得酗酒”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严禁学生校外酗酒的规定如下:

一、视为酗酒的情形

过量饮酒致酒后行为失态者视为酗酒,具体表现为:

(一)酒后不良言行:神志不清、呕吐,胡言乱语、无法正常行走,酒后衣着不整,不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就寝等情形。

(二)酒后滋事:辱骂他人、打架斗殴、毁坏公物、不服从教育管理等情形。

二、深刻认识到酗酒对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

(一)酗酒影响身体健康。过量饮酒会导致肝脏损伤,脂肪堆积在肝脏引起脂肪肝,也可能引起胃出血而危及生命;饮酒过量者在人事不省时其呕吐物容易进入气管引起窒息,轻者伤害神经系统,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二)酗酒易发安全事故。酗酒后,情绪易激动、乱发脾气、判断力和控制力不佳、易与人发生冲突、对外界刺激敏感、神志不清会引发打架斗殴致人伤亡等刑事案件发生。

(三)酗酒影响学习效率。酗酒后,精神恍惚,影响学习和工作效率。过量饮酒,酒精严重刺激大脑会导致记忆力下降,影响学习成绩。

三、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酗酒,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一)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不得有酗酒行为。学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于酗酒者或酗酒后滋事者,一经发现,学校将严格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学生行政纪律处分,对于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四、严禁教师与学生在校内外酗酒,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一)严禁教师在行课期间饮酒, 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杜绝酒后驾车。

(二)各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包括体育学院专业实践课教师)不得组织训练队(专项班)学生聚餐饮酒,有义务提醒训练队(专项班)学生不得酗酒,如发现有酗酒行为应及时劝阻。

(三)如有教师和学生聚餐情况,教师应在夜间22:00之前离开,一经查实违反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处以经济惩罚,罚款金额以当晚聚餐学生人数每人500元累计计算。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辅导员要加大管理和教育力度,层层落实责任,通过班会、谈心、案例宣讲、签订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等形式,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辅导员要对学生进行酗酒的危害性教育,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广大同学对酗酒危害性的认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学生酗酒现象发生。

(三)辅导员应密切关注平时有“饮酒习惯”的学生,重点加强对他们的引导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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