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项目管理,提高研究基地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研究基地的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基地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项目、地方科技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公开、分类管理、责任到位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基地鼓励和优先支持符合中心战略定位、研究方向和有创新性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依据项目研究内容、性质、难度和预期目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审批,获得必要的批复文件。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研究基地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明确项目具体目标、任务、预期成果、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研究基地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和验收。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基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写结题报告,并提交必要的成果材料。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研究过程和成果。
第十一条研究基地将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考核。对于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验收后,研究基地将根据项目的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综合评价结果,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并对后续项目进行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所有。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