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基地成员或研究基地主任获得许可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研究基地办公室。
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制度,定期对研究基地所属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研究基地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五条对易碎、易坏、贵重的仪器设备及系统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和使用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
第六条使用设备及系统须经批准,严格控制及管理使用人及使用过程。
第七条严格按有关规定维护和使用各类设备、系统,严禁违章操作使用。
第八条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钢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第九条研究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设备电源、门窗。
第十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研究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器材设备的直接责任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