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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0-09-10 18:26:42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1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就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聞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林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影响期限一般设 612个月,原则上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 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 起。

对于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 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 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原则上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奖学助学 金、困难补助和各种荣誉称号资格,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 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学生在处分影响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影 响期的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_漣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好,检查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二) 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査证属实, 有立功表现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对免予处分的 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_)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 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 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

(四) 同时有两种及其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 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给钙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的,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管理、 生活虹作秩序的;

(三) 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 组织或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 予处罚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 険重,给予迎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 険重,给予迎以上处分;

(二)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 学校秩序,造成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酗酒肇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 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 视其情険重,给予酸以上处分;

(五) 故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形之一,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 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或教镇理规定的下列情形 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_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_39学时者,给予 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It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其他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或教学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管理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下列脉之一,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自行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不听劝告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 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三)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 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 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七)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源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_)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 决定、通知等规定的,给予应以上处分;

(二) 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擅自移动、 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违章使用水、电、气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在校园内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违规 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六) 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 予琢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除承担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 疗等费用、对损坏的公私财物赔偿外,根据清况,给予以下处分:

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 怫重,给予应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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