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该坚持精准认定、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认定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保护隐私。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工作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资助专员、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人数的20%且不低于10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 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的,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学校其他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3. 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以外租房的;
4. 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5. 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6.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7. 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三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四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五条 家访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七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八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准确及时的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二级学院在放假前通过主题班会、书面通知等,提前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9月初,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9月20日前,学校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认定过程中,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四)结果公示。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应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公示3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如师生有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处理。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日内予以答复并做出处理。
(五)建档备案。各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关爱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家庭经济情况。
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重人科〔2018〕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级学院: 专业: 年级: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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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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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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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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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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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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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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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现在的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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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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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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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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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 孤儿学生:□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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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人均年支出 元。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来源及金额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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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200字以内)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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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誉写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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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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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定审批 |
特殊群体类型核实认定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 孤儿学生:□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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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等级认定 |
£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 £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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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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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 |
陈述理由(不少于50字):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手签):
_ _年 月 _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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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______ _____。
工作组组长签字:
__年_ _月_ _日 (加盖学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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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___________ 。
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 _月 _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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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正反打印,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