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工作,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科研水平,助推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障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实物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的重要组织机构,负责科研平台学术研究方向的指导和规划,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科研平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组织和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评审、指导和监督科研项目的进展与成果;评审科研人员的聘任和晋升等。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开放性和民主性。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组成,委员由科研平台的研究人员、外部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科研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为5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科研平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
2、组织和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报告等;
3、评审、指导和监督科研项目的进展与成果,包括项目的立项、中期评审和结题评审;
4、评审科研人员的聘任和晋升;
5、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参与科研平台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科研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提名,并经过全体委员的选举产生。外部专家委员由主要负责人邀请,并经全体委员的同意加入。
第八条学术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与其在科研平台的职务相一致。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的同意确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采取表决方式,由过半数委员的同意通过。对于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通过。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学术研究方向和项目的评审工作。工作组由委员会主任任命,成员可以由委员会主任推荐。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所有。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应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重庆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负责人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