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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20-09-04 00:00:00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5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 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 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 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邮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 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 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 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龄学生进行玆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 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

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 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 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玆审査,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後严格遵守宿龍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級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到场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 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 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 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査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 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査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査 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玆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査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査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 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 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顺处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 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 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 商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 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 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 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 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 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 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 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 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 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 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 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 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 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 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 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濒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聞学站 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撕亍。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犊定》撕亍。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 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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