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以及专职组织员,不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讨论学院或院内群团组织的重大问题,需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的,可要求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和议题相关,所属各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会议;如有需要,还可邀请联系校领导出席指导。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免建议、后备干部推荐和培养、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决定本单位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措施,推进党务公开。
(二)切实抓好学院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研究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基层党支部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四)研究决定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举措,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核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意见和措施。
(六)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组织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组织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研究二级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
(二)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规划。
(三)讨论研究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确定。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八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九条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告知各委员,以便有准备地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凡属应当由二级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的会议替代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书记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 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 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纪要,记录和纪要要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学院党组织年度考核以及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由学校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