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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9-19 00:00:00  发布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465

各党总支:

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教育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工委关于严格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渝教工委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现将《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仔细研读,认真落实。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61013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教育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教育工委关于严格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渝教工委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负总责。要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学校办学方向;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实加强责任制建设、阵地建设、能力建设,创新思维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平台载体,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主动权。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切实肩负起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对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处理。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院系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宣传部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五条  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统筹领导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确保高校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建设与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学有纪律"原则,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各类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认真做好意识形态审查。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新闻学、社会学、法学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的教材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与管理。全面落实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展览会、节庆活动等"一会一报"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宣传部门审批,需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的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强化学校宣传部门牵头协调职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责任,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加强过程监管,规范新闻报道,严防违反政治纪律事件发生。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加强网络阵地建设与管理。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正能量新闻推送机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培育壮大一批有特色、有影响力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本单位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学术交流与项目资金管理。积极传播中国声音,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强化对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活动和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高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大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培育大学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校内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结合节庆日、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大力选树、宣传师生思想道德模范和思想政治工作典型。建立健全校内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报批和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重点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把好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和非政府组织管理。按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引导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做好少数民族师生的团结教育工作。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着力做好抵御宗教渗透、防范校园传教和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生理想信念教育,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引进、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条  责任落实

(一)加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咨询教师等宣传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强“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标准,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干部。加强学校"网军"建设,着力培养一批骨干网信人才。强化院系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党员师生员工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大意识形态工作经费投入,将意识形态工作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切实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宣传部门每年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并采取重点抽查、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向所督办院系党总支反馈。出现重要敏感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重要敏感时期内要建立党委书记、校长带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院系党总支和相关重点部门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师生意识形态情况。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任用考核和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条  建立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旗帜鲜明地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对本校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对本校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校社团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本校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入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不严格审批、不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出现负面影响,以及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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